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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史中的法制資料

  說明:此件摘錄《元史》中有關法典的編纂和行用文字,用中華書局點校本,個別標點有改動。首列《刑法志》序文一段,以下各條以本紀為綱按年月編次,並見有關傳文。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頁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達蘭達葩之地大會諸王百僚,諭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隨以木鏃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今後來會諸軍,甲內數不足,於近翼抽補足之。諸人或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凡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乞烈思內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質孫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 (卷二,《太宗本紀》,頁三三。)】

  中統三年二月,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 【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八二。)】

  詔赴中書議事及講定條格,且勉諭曰:「姚樞辭避台司,朕甚嘉焉。省中庶務須賴一二老成同心圖贊,其與尚書劉肅往盡乃心,其尚無隱。」 【 《元史》卷一六○《劉肅傳》所載「[中統]二年,授左三部尚書,官曹典憲,多所議定。」即指此事。系年與紀不同。】 及修條格成,與丞相史天澤奏之,帝深嘉納。 【 (卷一五八,《姚樞傳》,頁三七一四。)】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鰥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屬。 【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九八。)】

  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 (卷一四六,《耶律鑄傳》,頁三四六五。)】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 【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三。)】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八。)】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衆,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讞者,勿輒殺人。」 【 (卷一四,《世祖本紀一一》,頁二八九。)】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 (卷一六,《世祖本紀一三》,頁三四八。)】

  桑哥敗,改中書右丞。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請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而立監治之法。 【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三○。)】

  先是,榮祖奉旨定《大德律令》,書成已久,至是乃得請于上,詔元老大臣聚聽之。未及頒行,適子秘書少監惠沒,遂歸廣平,卒。 【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皆從之。又言:「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嘗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 【 (卷二二,《武宗本紀一》,頁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書省臣]又言:「國家地廣民衆,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制。」從之。 【 (卷二三,《武宗本紀二》,頁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諭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冤抑。」 【 (卷二四,《仁宗本紀一》,頁五四○。)】

  [謝]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輔治。堂堂聖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納之。乃命中書纂集典章,以讓精律學,使為校正官。 【 (卷一七六,《謝讓傳》,頁四一一一。)】

  [延祐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類集累朝條格,俟成書,聞奏頒行。 【 (卷二五,《仁宗本紀二》,頁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來所定制度,宜著為令,使吏不得為姦,治獄者有所遵守。」並從之。 【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也可扎魯花赤不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內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頒行天下。 【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譯《列聖制詔》及《大元通制》,刊本賜百官。 【 (卷二九,《泰定帝本紀一》,頁六四三。)】

  [後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監修《至正條格》。 【 (卷三九,《順帝本紀二》,頁八四三。)】

  [後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學士腆哈、奎章閣學士巙巙等刪修《大元通制》。 【 (卷四○,《順帝本紀三》,頁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條格》成。 【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頒《至正條格》於天下。 【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至元新格輯存

  說明:何榮祖所編《至元新格》頒行於元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全書已佚。今見於《元典章》與《通制條格》者,凡九十六條。其中九十三條見於《典章》,內有五十六條並見於《條格》殘卷;而另有三條則僅可在《條格》遺文中見到。此外,《典章》中還有若干條重出文字及節該文字。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為基礎整理此件。凡《典章》、《條格》兩見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條格》進行校勘。《典章》原文有誤,據《條格》改正出校;其餘異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記。僅見於《條格》者,採用《條格》原文。又,同條凡有重出或節文者,列出參見之處,個別地方並以參見文字校訂原文出校。輯存條文,一一新加標點。在編次方面,參照了日本學者植松正的《彙輯〈至元新格〉並解說》,並採用了陳恒炤在《蒙古治下的中國法統》(英文)一書中的一條補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規(十二條)

  二、選格(十二條)

  三、治民(十條)

  四、理財(四條)

  五、賦役(十條)

  六、課程(十條)

  七、倉庫(十二條)

  八、造作(十一條)

  九、防盜(六條)

  十、察獄(九條)

  ○至元新格序

  蘇天爵

  國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御兆民。省臺既立,典章憲度,簡易明白,近世煩文苛法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嗚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歟!故平章政事廣平何公榮祖,明習章程,號識治體,當至元二十八年,始為新格一編,請於世廟,頒行多方。惟其練達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慮周密,故制事合宜,雖宏綱大法,不數千言,擴而充之,舉今日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蓋昔者先王慎於任人,嚴於立法,議事以制,不專刑書,是以訟簡政平,海宇清謐,其皆以是為則歟!是書舊版漫滅,省府命重刊之。覽者當體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煩苛為尚哉。 【 (《滋溪文稿》卷六)】

  ○一、公  規 【 (十二條)】

  1 諸官府皆須平明治事,凡當日合行商議發遣之事,了則方散。其在都官府六部視省,餘視所屬上司。若公務急速及應直宿人員,不拘此例。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府平明治事條。參見《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遊街等刑條。)】

  2 諸公事違限違例者,皆當該檢校人員隨事舉問。失舉問者,罪亦及之。其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常務糾彈,毋容弛慢。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隨事舉問條。)】

  3 諸官司所受之事,各用日印,於當日付絕。事關急速,隨至即付。常事五日程, 【 謂不須檢覆者。】 中事七日程, 【 謂須檢覆者。】 大事十日程, 【 謂須計算簿帳或諮詢者。】 並要限內發遣了事。違者,量事大小,計日遠近,隨時决罰。其事應速行、當日可了者,即議須行。若必非常限所拘,臨時詳酌。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量程了畢條。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4 諸應申上司定奪之事,皆自下而上用心檢校。但有不實不盡,其所由官司即須疏駮,必要照勘完備,議擬相應,方許申呈。若事有未完,例或不當,不即疏駮而輙准申呈者,各將當該首領官吏究治。駮而不盡,至於再三故延其事者,亦如之。 【 (《典章》四,朝綱卷一,省部減繁格例條。參見《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申事自下而上條。)】

  5 諸公事明白,例應處决,而在下官司 【 司,《元典章》四同條作府。】 故作有疑申審;若事合申禀,而在上 【 在上,《元典章》四同條作所在。】 官司不即依理與决者,各隨其事究治。仍從監察御史并肅政廉訪司糾彈。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明白處决條。參見《典章》四,朝綱卷一,減繁新例條;《典章》新集,朝綱,諸衙門申禀明白區處條。)】

  6 諸公事應議者,皆由下而上,長官擇其所長,從正與决。若執見不同,許申合屬上司。六部官所見有異者,赴省禀議。其事例明白、變易是非者,別行究問。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從正與决條。)】

  7 諸公事稽遲,速則易改,久則難追。今後凡各掌行之事,當該省掾每日一勾銷,都事每旬一檢舉,員外郎每月一審校。錯者依例改正,遲者隨事舉行,毋使日積月增,文繁事弊。部員外郎、主事、臺院經歷報事,其餘經歷、檢勾文字人員並同。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稽遲隨事舉行條。)】

  8 諸官府之衆,事務之繁,弊欲盡除,事難備舉。凡內外官司,各須用心檢校。若事有不便、理當更張者,聽申合屬上司,應呈省者呈省。 【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事用心檢校條。)】

  9 諸州府司縣官掌管軍民差役一切事務,責任非輕。當該上司事有必當委遣者,須從員多事簡去處摘差,或止獨員不許妨占。其司吏人等,若遇須合勾攝之事,責限了畢,即須發還。仍將元勾緣由、來回月日,置簿銷附。有不應勾攝或無故停留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委遣從員多處條。)】

  10諸已絕經刷文卷,每季一擇各具事目首尾張數,皆以年月編次注籍。仍須當該檢勾人員躬親照過,別無合行不盡事理,依例送庫,立號封題,如法架閣。後遇照用,判付檢取,了則隨即發還勾銷。 【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文卷已絕編類入架第二條。)】

  11諸 【 諸,據《元典章》一四,承受行遣卷宗條補。】 吏員差除事故,其元管簿籍文卷,須與應代之人一一交點無差,連署呈報本屬官司照驗。後有失落,止著見管之人追尋。 【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人吏交代當面交卷第二條。參見《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條。)】

  12諸事應差人給驛者,雖有元降起馬聖旨,皆須置曆開附,每季申報合屬上司。有不應給驛而給者,隨即究問。行省差過起數咨省,雖不給驛,其不須差人可辦之事,凡於所屬官司,毋使因而煩擾。 【 (《典章》三六,兵部卷三,給驛置曆開附條。)】

  ○二、選  格 【 (十二條)】

  13諸職官,隨朝以三十箇月日為任滿,在外以三週歲為任 【 《條格》無任字。】 滿,錢穀之官以得代為滿 【 《條格》官下多一各字。】 ,吏員須以九十箇月方得出職。由職官轉補者同職官例。若未及任滿,本管官司不得輙動公文越例保陞 【 陞,《條格》作申。】 。果才幹不凡有事跡可考者,從御史臺察舉,其非常選所拘。若急闕,擇人才識相應者,臨時定奪。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14諸官員雖已經 【 《條格》無經字。】 任滿得代,本身若有侵借係官錢糧,見任官司直須追納到官,方許給由,聽其求仕。 【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

  15諸官員解由已有定式,凡當該給由官司,並須依式勘會,別無不盡不實事理,方得保申。有詐冒不實并勘當未盡者,所由上司隨即究問,察官刷卷日,更須加意檢校。但不應給由而循情濫給,并理應出給而刁蹬留難者,并聽糾彈。 【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

  16諸在流品人員,凡能任繁劇,善理錢穀,明達吏事,深識治體,或器非一用、無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狀,加之訪察,以類注籍,時備選擇之用。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17諸銓注官員,品類不一,用宜相參。惟文資一員任其簿書計數之責,凡於總管官司,不許有闕。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18諸官員入選,視其元係是何出身,歷過是何職任,參以才器大小,年齒衰壯 【 《條格》壯作狀。】 ,宜於何等闕內銓注,不可強其所短,因廢人之所長。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19諸官員功罪並送吏部標注,到選之日,於應得資品上,視其功罪,斟酌議擬。有蔽匿其罪、增飾其功者,從監察御史糾彈。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20諸品官若犯贓黜降或廉能陞遷,事迹昭著者皆下隨處照會,其使在官之人共知勸戒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21諸官員子孫應合承廕之人,比及入仕以來,預使學習政事,不致將來曠廢其職。到選之日,如本路官司保其才能,及問以政事應對可取者,本等人內量與從優。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22諸歲貢吏員,皆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不限名次,公同選舉。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若月日雖多、行能無取者,不許呈貢。到部之日,公座試驗,必說事明白、行遣閑熟者,為中。如或不應,並擬發還元役官司,其當該濫貢人員仍須究問。 【 (《條格》卷六。)】

  23諸兩廣福建地面或有全闕正官去處,比及朝廷選官到任,合 【 合,《條格》作雖。】 須使人權攝其事。今後先於側近可以摘那見任官內選差,無則許於任滿得代、聽除官內選差,又無聽於本省或宣慰司見役請俸人內選差。白身之人,不許委用。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24諸行省管轄官員若有多歲不經遷,過時不到任,及久曠未注,或緊急闕官,即須照勘明白,咨省定奪。其到任下任例合標附人員,每月通行類咨。直隸省部路分准此。 【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三、治  民 【 (十條)】

  25諸理民之務,禁其擾民者,此最為先。凡里正、公使人等 【 貼書亦同】 ,從各路總管府擬定合設人數。其令司縣選留廉能 【 能,《條格》作幹。】 無過之人,多者罷去。仍須每事設法關防,毋致似前侵害百姓。 【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26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稅,禁止違法。其坊村人戶鄰居之家,照依舊例以相檢察,勿造非違。 【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27諸社長本為勸農而設,近年以來多以差科干擾,大失元立社長之意。今後凡催差辦集,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長使專勸課,凡農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必使農盡其功,地盡其利。官司有不復 【 《條格》無復字。】 遵守妨廢勸農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28諸州縣官勸農日,社內有遊蕩好閑、不務生業 【 業,《條格》作理。】 、累勸不改者,社長須得對衆舉明,量行 【 行,《條格》作示。】 懲戒。其社長若年小德薄,不為衆人信服,即聽詢舉深知農事高年純謹之人易換。 【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29諸假托靈異、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長每季須一誡諭,使民知恐,毋陷刑憲。 【 (《條格》卷一六。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30諸遇災傷缺食,或能不恡己物,勸率富有之家,協同周濟困窮,不致失所者,從本處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 【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31諸義倉本使百姓豐年貯蓄,歉歲 【 歲,《條格》作年。】 食用,此已驗良法。其社長照依元行,當復修舉。官司敢有拘檢煩擾者,從肅政廉訪司糾彈。 【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32諸富戶依托見任官員影避差役者,所在肅政廉訪司官常須用心禁察,毋使循習舊弊,靠損貧民。違者,其官與民並行治罪。 【 (《條格》卷一六。)】

  33諸論訴婚姻、家財、田宅、債負,若不係違法重事,並聽社長以理諭解,免使妨廢農務,煩紊 【 紊,《條格》作擾。】 官司。 【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條格》卷一六。)】

  34諸應係官荒地,貧民欲願開種者,許赴所在官司,入狀請射,每丁給田百畝。官豪勢要人等,不請官司,無得冒占。年終照勘已給數目,開申合屬上司,類冊申部。 【 (《典章》一九,戶部卷五,荒地許赴官請射條。)】

  ○四、理財 【 (四條)】

  35諸應支錢糧,腹裏路分皆憑省部勘合理算。其有申准諸支明文、例應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數目,抄連合用文憑,檢校一切完備,須要不過次季仲月中旬,開申合干部分,照勘相應,隨即除破。各處行省所轄路分應申倒除者,准此。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36諸錢糧等物,戶部立式,其使諸處每季一報到部,委官檢較,但有不應,隨即追理,年終通行照算,務要實行,毋為文具。行省准上咨省。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支類。)】

  37諸 【 諸,原文作請,逕改。】 照算須勾人吏者,皆當官置局,自入局為始,各以文字大小,斟酌立限,每五日考其次第,了則隨即發還。其攢報有常、收支有例、可以立式取勘者,不須勾攝人吏赴都。諸司於所屬亦准此。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歲終季報錢糧條。)】

  38諸錢穀之計,其各處行省每歲須一檢較。凡理財之法,或有未盡,蠹財之弊,或有未去,生財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議擬咨省。戶部該管去處准此。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五、賦  役 【 (十條)】

  39諸科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科攤,務要均平,不致偏重。據科定數目,依例出給花名印押由帖,仍於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其比上年元科分數有增損不同者,須稱元因 【 稱元因,《條格》作據緣由。】 明立案驗,准 【 准,《條格》作以。】 備照勘。 【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40諸差科戶 【 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戶,《條格》作夫。】

  役,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開具花戶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遇有差役,皆須正官當面點定該當人數,出給印押文引,驗數勾差,無致公吏、里正人等放富差貧,那移作弊。其差科簿仍須長官封收,長官差故,次官封收。 【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41諸稅石,嚴禁官吏勢要人等,不得結攬。若近下戶計去倉地遠,願出脚錢就令近民帶納者,聽。其總部稅官,斟酌各處地里,定立先後運 【 運,原文作還,據《條格》改。】 次,約以點集處所,覷得別無輕賫攬納之數,令分部官管押入倉,依數交納,得訖朱鈔,即日發還。惟總部官直須州縣納盡,方許還職。 【 (《典章》二四,戶部卷一○,下戶帶納者聽條;《條格》卷一七。)】

  42諸水旱災傷,皆隨時檢覆得實,作急申部。十 【 拾,原文作體,據《條格》改。】 分損八以上,其稅全免;損七以下,止免所損分數;收及六分者,稅既全徵,不須申檢。雖及合免分數而時可改種者,但存堪信顯跡,隨宜改種,勿 【 勿,《條格》作毋。】 失其時。 【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水旱災傷隨時檢覆條;《條格》卷一七。)】

  43諸差科 【 原文無諸字,據《條格》補。差科,《條格》作科差。】 ,皆用印押公文,其口傳言語科斂者,不得應副 【 副,《條格》作付。】 。違者,所取雖公,並須治罪。 【 (《典章》三,聖政卷二,均賦役類;《條格》卷一七。)】

  44諸和雇脚力,皆儘行車之家,少則聽於其餘近上有車戶內和雇。仍須置簿輪轉立 【 立,《條格》作有。】 法,無致司吏、里正、公使人等那攢作弊。 【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脚價類;《條格》卷一七。)】

  45諸年例支持物件,用時有緩急,備時有難易。其當該官吏,凡合置備之數,各須以時點校,預為舉呈,毋得急闕,公私不便。 【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46諸和買物,須驗出產停蓄去處,分俵均買。其官吏不能先以賤直拘收,掯勒人戶,多添價錢,轉買送納。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 【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47諸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各該價錢 【 錢,沈刻本作鈔。】 。物既到官,鈔即給主。仍須正官監臨置簿,凡收物支價,開寫某人納到某物多少,支訖價錢若干,就令物主於上畫字。其監臨之官仍以印牌關防,以備檢勘。 【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和買類。)】

  48諸街市貨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減者,各須稱說增減緣由,自司縣申府州,由本路申戶部,並要體度是實,保結申報。凡年例必於本處和買之物,如遇物多價少,可以趁賤收買者,即具其直,另狀飛申。 【 (《典章》二六,戶部卷一二,物價類。)】

  ○六、課  程 【 (十條)】

  49諸院務課程,當該上司常須設法關防,每月體度。若課額輕省而所增分數不及者,隨即窮問,仍委廉幹正官監辦。行省、戶部,凡在所屬路分,每季通行比較,須要盡實到官,不致欺隱。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0諸茶鹽課程,已有成法。其行省、戶部檢會元降例條,凡近年官吏違犯禁條、營謀私利、侵損官課、阻礙商人者,逐一出榜,嚴行禁治。仍須選差廉幹人員不時暗行體察,務要茶鹽通行,公私便利。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1諸場鹽袋,皆判官監裝,須要觔重均平,無有餘欠,運使以下,分轉檢較。仍於袋上書寫監裝檢較職位姓名,以千字文為號,如法編垛。凡遇商客支請,驗其先後,從上給付。行省、戶部差官不測體驗,但有答帶餘鹽,或尅除觔重,及支給失次、刁蹬鹽商者,隨即追問是實,各依所犯輕重理罪。仍聽察官糾彈。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2諸竈戶中鹽到場,皆須隨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其合給工本,運官一員監臨給付。若鹽司官吏因而有所尅減、或以他物移易准折者,計其多少論罪,仍勒陪償。每給工本時,肅政廉訪司差人暗行體察。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3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於高阜水潦不能侵犯去處,如法安置,仍委運官時至點檢。若積垛不如法、防備不盡心以致損敗者,并勒陪償。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4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合干人等,依驗所辦課額斟酌存設,多者罷去,無使冗濫,侵削百姓,盜食官錢。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5諸轉運司并提點官吏,凡於管下院務取借錢物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即應稅之物,不經依例抽分,使訖稅印者,亦如之。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6諸鹽司,凡承告報私鹽,皆須指定煎藏處所詳審明白,計會所在官司同共搜捉。非承告報,其巡鹽人員止許依例用心巡捕,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7諸捉獲私鹽酒麯,取問是實,依條追沒。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錢物,皆須明立案驗,另附文曆,每月開申合屬上司。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58諸鹽法,並須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其運司官,如每事盡心,能使鹽額有餘、官吏守法、商賈通便、課程增多者,聞奏陞賞。 【 (《典章》二二,戶部卷八,課程類。)】

  ○七、倉  庫 【 (十二條)】

  59諸出納之法,須倉庫官面視稱量檢數,自 【 自,《條格》誤作目。】 提舉、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干人以上,皆得互相覺察,有盜詐違法者,陳首到官,量事理賞。其有侵盜錢糧并濫偽之物,若犯人逃亡,及雖在無財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庫、司倉人等一體均陪。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0諸支納錢糧一切官物,勘合已到倉庫,應納者經十日不納,應支者經一月不支,並須申報元發勘合官司,隨即理會。其物已到倉庫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1諸官物出給,先儘遠年。其見在數多,用處數少,不堪久貯者,速申當該上司作急支發,毋致損敗。違者究治。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2諸行用庫,凡遇諸 【 諸,原文無,據《條格》補,參見《元典章》新集戶部,提調鈔法條。】

  人以昏鈔易換料鈔,皆須庫官監視司庫對倒,鈔人眼同辨驗檢數。如不係接補挑剜偽鈔,當面用訖退印,昏鈔入庫,料鈔付主。當該上司委官時至檢校,違者究治。 【 (《典章》二○,戶部卷六,昏鈔類;《條格》卷一四。)】

  63諸路收受差發,自開庫日為始,本路正官一員輪番檢察,並要兩平收受,隨時出給官戶朱鈔,無使刁蹬停留人難。諸州置庫去處並同。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4諸倉收受米糧,並要乾圓潔淨。當該上司各取其樣,驗同封記,一付本倉收掌,一於 【 於,《條格》作為。】 當司存留。仍須正官時至檢校,其收支但與元樣不同,隨即究治。 【 應攢運者,比驗樣料相同裝發。其至下卸,亦驗樣料相同交收。】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5諸庫藏并八作司所收物內,其有名數而無用者,開申合干部分,勘驗是實,委官檢估出賣。無人買者,量宜支遣,不致損敗。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6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虛給朱鈔者,亦如之。仍於倉庫門首出榜,常川禁治。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7諸倉庫赤曆單狀,當該上司月一查照。但開 【 開,《條格》誤作鬧。】 附不明,收支有差,隨事 【 事,沈刻本作時。】 究問。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8諸倉庫局院疏漏,速申修理。霖雨不止,常須檢視,隨宜備禦,不致官物損壞。若收貯不如法,防備不盡心,曝曬不以時,致有損敗者,各以其事輕重論罪。所壞之物,仍勒陪償。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69諸倉庫局院,凡關防搜檢巡宿禁治事理,其當該上司正官每月分輪點視,常須謹嚴,無 【 無,《條格》作毋。】 致弛廢。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70諸倉庫官新舊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監視,在外各路正官監視, 【 直屬省部州府亦同。】 沿河倉分漕運司官監視。凡應干收支 【 收支,《條格》作支收。】 文憑,合有見在官物,皆須照算交點明白,別無短少濫偽之數。舊官具數關發,新官驗數收管,仍須同署申報合屬上司照會。既給交關之後,若有短少濫偽之物,並於新官名下追理。 【 (《典章》二一,戶部卷七,倉庫類;《條格》卷一四。)】

  ○八、造  作 【 (十一條)】

  71諸營造,皆須視其時月,計其工程,日驗月考,毋使有廢。惟夫匠疾病 【 疾病,《條格》作病疾。】 、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監造官仍須置簿常切拘檢,當該上司時至點校,不致虛延月日 【 月日,《條格》作日月。】 ,久占夫工。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2諸造作物料,須選信實通曉造作人員,審較 【 較,《條格》作校。】 相應,方許申索。當該官司體覆者亦如之。有冒破不實,計其多少為罪,已入己者驗數追償。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3諸造作官物,工畢之日,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須限十日呈解納 【 納,《條格》作還。】 官。限外不納者,從隱盜官錢法科。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4諸局分課定合造物色,不許輙自變移。有上位處分改造者,即以見造生活比算元關物料,少則從實關撥,多則依數還官。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5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親遍歷巡視,工部每月委官點檢,務要造作如法,工程不虧。違者隨即究治。其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點,每季各具工程次第,申宣慰司,移關工部照會。工部通行比較,季一呈省,比及年終,俱要了畢,毋致虧欠。行省管下局分准此。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6諸營建官舍,其所委監造人員皆須躬親指畫,必要每事如法,一切完牢。若歲月不多,未應損壞而有損壞者,並將監造人員、當該工匠檢舉究治。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7諸官司器物損壞不堪修理者,差官相驗是實,方許易換。若已給新物,其故物十日以裏即須還官,發下合屬隨宜備用。不堪作數者,赴官呈驗,不須開寫名色,虛掛文籍。 【 銅鐵之器作銅鐵收,竹木之器作 【 柴,原文作以,據《條格》改。】 柴薪用。】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78諸造作支破錢物,工畢之日,其親臨總司即須拘集當該官吏一一照算完備,本司檢勘無差,合除破者依例開申除破,合還官者從實解納還官,毋使隔越歲時,致難理算。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者;《條格》卷三○。)】

  79諸營造合用諸物,先儘官有見在,其不足之數,有可代支而價不虧官者,申稟折支。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80諸隨路如遇橫造軍器諸物,其一切所須,必要明立案驗,選差好人,置簿掌管。工畢之日,隨即照算元收、已支、見在數目,本路正官體校是實,開申合干部分照會。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81諸隨路每年該值水害,凡可疏通閉塞修完去處,當該上司須於農隙之時,委官預為踏視,相其地宜,料其工物。若役人數少,不動官錢,聽差近民隨即修理。必支錢動衆者,速申合屬上司,比至來年春作之前,併工須要了畢。其 【 其,原文無,據《條格》改。】 餘修作應動民力者,准此 【 《條格》准前多一亦字。】 。其事須急差,不拘此例。 【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類;《條格》卷三○。)】

  ○九、防  盜 【 (六條)】

  82諸管軍官職當鎮守,其要盜賊不生;管民官職當撫治,其要安靜不擾。今後行省行院,凡於所屬,若管民官撫治不到,以致百姓逃亡,管軍官鎮守不嚴,以致盜賊滋盛,即須審其所由,依則究治。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盜類;《條格》卷一九。)】

  83諸行院到任,取會所管地分見有草賊起數,相其事宜,嚴諭 【 諭,原文作論,據《條格》改。】 諸處軍官,各使鎮守有法,招捕得宜,期於盜息而已。仍將見有起數,先行報院,今後每季具已未招捕起數,并有無續生賊人,咨院呈省。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盜類;《條格》卷一九。)】

  84諸盜賊相聚,初非同心,或被嚇從,或為誑誘。其行省行院,常須多出文榜,許令自相首捕。若始謀未行,隨即告發,或已相結聚,能自捕獲者,量其事功理賞。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盜賊許相首捕條;《條格》卷一九。)】

  85諸盜賊生發,當該地分人等速報應捕官司,隨即追捕。如必當會合隣境者,承報官司即須應期而至,併力捕逐,勿以彼疆此界為限。違者究治。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捕盜勿以疆界條;《條格》卷一九。)】

  86諸草賊招捕既平之後,仍須區處得宜,防備周密,嚴責合干官司,常令用心,毋致疏失 【 毋致疏失,《條格》作無致疏慢。】 。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盜類;《條格》卷一九。)】

  87諸捕盜官如能巡警盡心,使境內盜息者,為上;雖有失過起數,而限內全獲者,為次;其因失盜累經責罰,未獲數多者,為下。到選之日,考其 【 其,《條格》作以。】 實跡,定其陞降。即目 【 《條格》及《元典章》五一,捕盜官到選考跡條,均脫目字。】 南方見有草 【 草,《條格》作盜。】 賊去處,若平治有法,使盜清民安者,另議聞奏陞擢。 【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捕盜官給由例條;《條格》卷一九。參見《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捕盜官到選考跡條。)】

  ○十、察  獄 【 (九條)】

  88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縣斷决 【 《元典章》四,司前有並聽二字。】 ;八十七 【 《元典章》四,七後有下字。】 以下,散府、州、軍斷决;一百七下以下,宣慰司、總管府斷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審完備,申關刑部待報,申扎魯火赤者亦同。 【 (《典章》三九,刑部卷一,罪名府縣斷隸條。參見《典章》四,朝綱卷一,省部減繁格例條;《典章》四○,刑部卷二,諸衙門杖數笞杖等第條;《典章》新集刑部,推官不許獨員遍歷斷囚條。)】

  90諸所在重刑,皆當該官司公廳圓座,取訖服辨,移牒肅政廉訪司,審覆無冤,結案待報。若犯人翻異,家屬稱冤,聽牒本路移推。其賊驗已明及不能指論抑屈情由者,不在移推之例。 【 (《典章》四○,刑部卷二,犯人翻異移推條。)】

  91諸見禁罪囚,各處正官每月分輪檢視,凡禁繫不廉、淹滯不决、病患不治、并合給囚糧依時不給者,並須隨事究問。肅政廉訪司官所在之處,依上審察。其在都罪囚,中書刑部、御史臺、扎魯火赤各須委官季一審理,冤者辨明,遲者催問,輕者斷遣,不致冤滯。 【 (《典章》四○,刑部卷二,審察不致寃滯條。參見《典章》新集刑部,巡尉司囚月申條。)】

  92諸鞫問罪囚,必先參照元發事頭,詳審本人詞理,研窮合用證佐,追究可信顯迹。若或事情疑似,贓仗已明,而隱諱不招,須與連職官員,立案同署,依法拷問。其告指不明、無證驗可據者,先須以理推尋,不得輙加拷掠。 【 (《典章》四○,刑部卷二,鞫囚以理推尋條。參見《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遊街等刑條;《典章》四○,刑部卷二,不得法外枉勘條。)】

  93諸獄訟,原告明白,易為窮治,其當該官司凡受詞狀,即須仔細詳審。若指陳不明、及無證驗者,省會別具的實文狀,以憑勾問。其所告事重、急應掩捕者,不拘此例。 【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

  94諸民訟之繁,婚田為甚。其各處官司,凡媒人,各使通曉不應成婚之例;牙人,使知買賣田宅違法之例;寫詞狀人,使知應告不應告言之例。仍取管不違甘結文狀,以塞起訟之源。 【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

  95諸詞訟,若證驗無疑,斷例明白,而官吏看循、故有枉錯者,雖事已改正,其元斷情由,仍須究治。 【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

  96諸繫囚聽訟事理,當該官司自始初勾問,及中間施行,至末後歸結,另置簿朱銷。其肅政廉訪司專以照刷,無致淹滯。 【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

  ●至元雜令

  說明:此件輯自日本元祿十二年(一六九九)翻刻元泰定二年(一三二五)本《事林廣記》壬集卷之一。這種本子《事林廣記》的各集標題的全稱並不一致,壬集稱《重刊群書類要事林廣記》。《至元雜令》僅見於這個本子,是相當珍貴的史料,儘管其中部分內容又見於該書至順刻本及他處。就其標題與內容看,此件與至順刻本所載《大元通制(節文)》有很大差別,與現存《通制條格》雜令及《至元新格》條文也顯然不同。題稱《至元雜令》,也不可能輯自泰定年間以前已經編成的《元典章》。今據原文輯錄,並加標點。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刪去。凡可與《大元通制(節文)》對校並見顯誤者,改正出校。個別文字不通之處,保持原貌,以待考證。

  諸色迴避

  官民儀禮

  品官車制

  吉凶權宜

  官員服色

  吏員書袋

  私家車服

  禁宰孕畜

  寺廟

  權豪違礙

  論訴期務

  典質財物

  卑幼交易

  質債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雜禁

  孝悌賞勸

  周歲節假日

  日月蝕六條

  禁斷紅門

  官民墳地

  品官葬儀

  笞杖則例

  諸杖大小則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决杖罪例

  軍官館穀

  ○諸色迴避

  諸人姓名與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並合迴避。若同音及複名單犯或單名複犯者,不在此限。進士人名祖犯孔子名,並合迴避。

  諸人名字不得犯官稱及龍字,其書簡內亦不得用萬福字。諸軍民 【 民,原文作名,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公吏遇職官,須用下馬迴避。

  諸行路街巷,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

  ○官民儀禮

  諸公筵不得令婦女及無官人預坐。

  諸臣庶私禮並用本朝拜禮。 【 婦女亦同。】

  諸庶人茶酒器並不得用純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銅沙埿。

  ○品官車制

  諸車者,一品官聽 【 聽,原文作廳,據文義逕改。】 用銀螭頭,二品三品不得施銀,准涼棚柱竿月板許用銀獅頭,四品五品獅頭,六品以下雲頭,庶人平佩。

  ○吉凶權宜

  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禮者,聽,即不得作宴會。

  ○官員服色

  諸公服色,文資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緋,八品九品綠。武官並紫。帶望太子用玉佩、玉雙魚袋。親王用玉佩、玉魚。文官一品亦用玉,二 【 二,原文作三,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御仙花,五品紅鞓烏犀並佩金魚,服緋者紅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佩銀魚,服綠者皂鞓烏犀。武官一品二品與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紅鞓烏犀,八品以下並皂鞓烏犀,皆不佩魚。應坊官服色並與文官同,唯不佩魚。

  ○吏員書袋

  諸吏員並縣書袋, 【 公私同。】 省令譯史等並紫紵絲為之,宗正府六部令澤皮 【 澤皮,疑係譯史之訛。】 充軍司書澤皮 【 澤皮,疑係譯史之訛。】 ,按察司書皮 【 皮,疑當作吏。】 以狸皮為之,隨朝吏員及外路吏澤 【 澤,疑當作譯。】 人之類,以赤隨之。 【 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 違者並委所司糾察。

  ○私家車服

  諸私家不得用純黃純紅帳幕。若經宣賜鑾輿服御,輿日月雲肩龍鳳文、紅黃服、玉鞘眼,皆須更改, 【 龍去一角、鞘一眼之類。】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龍,違者沒官。

  ○禁宰孕畜

  諸雜畜有孕皆不得殺。 【 猪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時分,亦不得採捕。若有誤殺含羔窠羊者,於尚良義改。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陳首。

  ○寺廟

  諸人不得入寺觀、廟宇、館驛及官民宅院內採捕。即寺觀內並禁宰殺。凡採捕之具亦不得將入。

  諸國忌日,公私皆斷宰殺。

  諸稱呼天子為即主者,並行禁斷。其人於親王公主亦不稱奴婢。

  ○權豪違礙

  諸權豪勢要及職官、司吏、坊里正、弓手,於部內皆不得結攬遞牛,及諸般違者,價錢並沒官。其監臨亦不得還家屬人力奴婢等,在部內興販及沽賣,違者利亦沒官。即官吏軍員並不得於所屬克買軍人衣資錢糧。 【 違者並不追物。】

  ○論訴期務

  諸論訴田宅、婚姻、良賤、家財、債負,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盡斷畢,三月一日住接詞狀。其事關人衆不能結絕者,聽附簿入務,候務開日舉行。若有文案及又相侵奪并于田農人戶者,隨時受理决斷。

  ○典質財物

  諸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亦不得回利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戶全逃,保人自用代償。

  諸以財物典質者,並給帖子,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經三周年不贖,要出賣,許。或亡失者,收贖日於元典物錢上別償兩倍,雖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諸有尊長,而卑幼不得典賣田宅人口。其尊長出外,若遇闕乏,須合典賣, 【 疾病官事之類】 於所屬陳告,驗實給據,即聽交易。違者,田宅人口各還主,債並不追。若卑幼背尊長、奴婢背主及宮戶監 【 宮戶監,疑當作官戶監戶,參見下文「典雇身役」條。】 ,不得作債,知而與者,債並不追。財主不知,保人代償,無保者亦不追。若從征代及在他應當差役,實有關用,聽所屬官司告結文憑。

  ○質債折庸

  諸負債貧無以備,同家眷折庸,其射糧軍於衣糧內尅半准還,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質債折庸身死者,其債並免徵理。若元質數口內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數。 【 輸課亦同。】

  ○典雇身役

  諸良人典雇身不得過五年。若限內重立文約增加年月者,價錢不追,仍聽出離。或依元立年限准尅已役月日轉典雇者,聽。其典身限滿無可贖者,折庸出離。或典數口內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價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內有身死者,收贖日並出元價。其官戶及奴婢並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監戶官戶,違者元價不追。

  ○民俗雜禁

  諸民間祈賽迎引,皆不得用龍鳳旗幟、兵仗及清江黃明金衣物。

  諸禾未熟,不得刈賣,其飼畜產雜禾,不在禁限。

  諸長官不得令有官人執轡,及於市廛行次,馬下獻酒。

  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婦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婦女唯首冠、霞帔、領袖、繫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條壓綉,餘並禁。經宣賜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賞勸

  諸割服 【 服,疑當作股。】 孝悌,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 奴婢為本主同。】 並委所屬由覆朝廷,官支絹五疋、羊兩頭、田一頃,以勸孝悌。

  ○周歲節假日

  春節儀萬春節,三月十三日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 前後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 一百五日前日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 旬假期餘即日不在此。】

  ○日月蝕六條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蝕,並不殺生,禁酒樂斷屠。

  ○禁斷紅門

  除寺觀五嶽四瀆孔子廟許紅門外,餘並禁斷。

  ○官民墳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觀各三十步。

  若地內安坑 【 坑,原文作抗,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墳塋,並免稅賦。

  ○品官葬儀

  一品 【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則例

  五刑總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絞,然罪輕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聖聰 【 聰,原文作總,據文義逕改。】 又減輕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見愛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罪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     决一百七下  右徒罪止五年

  絞罪至死

  ○諸杖大小則例

  皇帝聖旨諭中書省:

  一京府州郡見設司獄官,仰各常切錄問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隨即申報所屬。其笞杖,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訊囚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不得以諸物觔膠裝釘。决杖者,並用小頭。仰所在官司常切檢校,不如法者,隨即究治更改。

  右仰準此。

  中統五年八月   日

  附舊例

  諸决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麄細長短依法者,罪各如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决杖罪例

  皇帝聖旨裏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劄付 【 云云,】 都省議得:犯罪之人,五十七以下,令司縣斷决;八十七以下,令散府州郡斷決,一百七以下,各路總管府斷遣。如縣直隸總府者,五十七以上罪,各解府歸斷。外據重刑,依例歸勘完備,引審是實,行移按察司審錄無寃結案,申部待報。外合下仰照驗遍行,合屬依上施行。

  至元十二年二月   日

  ○軍官館穀

  皇帝聖旨裏中書戶部承奉中書省札付,先據樞密院呈為總管四萬戶札刺申,有河南府并州縣官司明出文榜,將出軍萬戶千戶百戶軍馬經過處舊例合得祗應,一體不行應副,委實生受。為此,照得先有都元帥阿术為萬戶千戶百戶軍馬出征,除請訖米糧入界食用外,比及到邊界迴程至奧魯,合用羊酒飲食等物,傳奉聖旨「經過處索喚者,休多索要。剩下的都與者。若不與時,寫將名字來者。欽此。」札付樞密院擬定申呈去來,回呈斟酌定阿术魯 【 魯,據上下文當作都。】 元帥等及萬戶千戶與下次勾當人,如是出征往迴聚會宿頓經過去處,每日羊酒等物,還營住支事,省府除依准擬到阿剌罕萬戶、懷都萬戶及千戶百戶人等分例,并牌子頭散行軍人依例支行糧外,議得也速[歹] 【 歹,據下文補。】 兒元帥擬合於阿术元帥照依定去分例,一體支請。除外合下仰照驗省劄內事理,依上施行。

  阿术都元帥、也速歹兒都元帥:

   宿頓處

    羊一口重四十五斤  酒四十升  麪二十五斤

    米四斗       酪二百文  鹽柴等鈔三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二十升      做粥米二斗

    鹽柴等鈔三百文

  阿 【 阿,據上文補。】 剌罕萬戶、懷都萬戶、萬戶府每府頭目官員:

   宿頓處

    羊一口重三十斤   酒三十斤  麪二十斤

    米三斗       酪一百文  鹽柴等鈔二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一十升      粥米一斗五升

    鹽柴等鈔二百文

  千戶

   宿頓處

    羊半口重十五斤  酒十五升  麪一十五斤

    米一十五升    酪五十文  鹽柴等鈔一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十斤      粥米一斗  鹽柴鈔一百文

  百戶

   宿頓處

    羊肉五斤     鹽柴鈔一百文

    麪五斤      米五升

   經過處解渴

    酒五升      粥米五升

  牌子頭散行軍人依例支給請行糧。

  ●大德典章遺文

  說明:此件錄自《永樂大典》卷七三八五與卷一五九五○。《大德典章》的遺文僅見於此。據考證,《大德典章》當是《元典章》的前身,象《元典章》一樣,作為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它包含許多元代法律的文書。大德三、四年間(一二九九、一三○○),元成宗鐵穆耳曾命何榮祖編定《大德律令》。《大德典章》可能與《大德律令》有一定聯繫,但兩者似不能等同,有如《元典章》與《大元通制》那樣。而且據史文記載,《大德律令》是沒有得到頒行的。儘管如此,此件可見《大德典章》之一斑,在元代法律資料中仍具有特殊的價值。所附《新降本族五服之圖》等六幅均據原件覆印,其中標點係新加。

  晉寧路總管府契勘本路:一父母兄長初亡,殯葬之際,綵結喪車,翠排壇面,鼓樂前導,號泣後隨,無問親疏,皆驗賻禮多寡,支破布帛,少不如意,臨喪爭競 【 競,原文作兢,據文義逕改。】 。及追齋累七,大祥小祥,祭祀之日,遇其迎靈,必須置備酒食,邀請店鋪親朋人等,務以奢靡相尚。遂用百色華麗采段之物,紛然陳列,裝錦綉梳洗影樓,金銀珍翠壇面,雜以僧道,間以鼓樂,服喪之人隨之於後,迎遊街市以為榮街。既至作齋寺觀,復用采結金橋之類。其齋食,每個有近一斤者為美齋。此皆虛費於生民,其實無益於死者。或有居喪,無異平日。似此之類,名色多端,不可殫舉。苟不如此,上下為之慳吝,莫不鄙笑。風俗之壞,以至於此。不惟於被喪之家,生死之際,兩無所益,又富者傾資破產,貧者負債取錢,甚者不能辦給,以致喪亡不能得葬。為此,行下臨汾縣錄事司、儒學教授,會集宿儒耆老,講究回呈。切詳此端皆由無學之人,恃其豪富,凡遇喪事,不以哀戚為念,而以奢侈為務。普破布帛,豈論親疏。綵結轝樓,寶粧壇面,布設路祭,亂動音樂,施引靈柩,遠遶正街,為孝者雖有哀容,揚揚自得。又以追齋累七食品數多為之孝道。繼有一等愚民,極口稱羡,殊不知葬者藏也,又不問死者於禮安否,以習染為常,其來也漸。合無今 【 今,原文作分,據文義逕改。】 後有喪之家管要依庶人之道,三日以裏出送,不得綵結輿車神樓路祭,及不得用大樂壇面,親者依輕重破服,疏者但助送死之資,不破孝服,■〈宀最〉可止往,由當街巷出送。至於復三頭七,只合詣墓祭奠,不可設筵邀客,喪主哀哀之際,奚暇及此。其後願作齋者,不過餕餡粉羹而已,不得用脫食油餅裹蒸之類。不惟枉費其物,即今災餘久旱,食用踴貴,治喪之家,實是生受。親知之人,禮宜津助,又安忍以弊俗相逼破其家產哉?呈乞照詳得此。總府議得:准擬。如有違犯之人,許諸人陳告到官,喪主並奢靡行禮之人,各决三十七下。

  一儒學司縣講究回呈:為人子弟者,凡遇尊長不幸,須當喪服行孝。或有不知居喪禮者,腰雖絰帶,輒入酒肆茶房,及行吉禮,而赴吉筵,公然飲酒食肉,習以成俗,見者恬不為怪。最其事切詳此端,初由無恥之人亡其父母長上,未及卒哭,輒行吉禮。君子見之而不責,小人見之而爭效。此以俗之弊及乎如此。今後應有父母長上喪服者,毋得入酒館茶房,及行吉禮,赴吉筵。如此不惟中禮盡孝,庶使災餘之民省浮華之費。總府議得:依准所呈。如有違犯,諸 【 諸下原衍一諸字,今刪。】 人捉拿到官,擬斷三十七下。

  新降本族五服之圖(缺圖)

  女出嫁為本族內外服圖(缺圖)

  大德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准中書省咨,兵部呈奉省判本部呈伯顏簽省言擾民不便事內一件,東平路起運諸物,元定千斤百里,中統鈔一十兩,草料湧貴,官支脚價不敷。自今街下顧脚,千斤百里該鈔一十七兩。若依街下脚價中統鈔一十七兩顧覓,不致擾民。曹州申,今後千斤百里,脚價例量添一倍。河南路申,如蒙照依街市,兩平和顧相應。河南行省咨,河南府申,和顧脚力,元定千斤百里,山路一十二兩,平川一十兩。近年諸物湧貴,其得脚價不敷,合無照依自今 【 今,原文作令,據文義及前文改。參見《元典章》卷二六,戶部卷一二,《添支水旱脚價》。】 各路車杖實該價錢,預為支發,兩平和顧,似不擾民。至元二十九年蘄黃運糧,下水千斤百里,脚錢中統鈔六錢,別無上水定例。議得上水比下水增倍作一兩二錢,旱脚價錢亦合比元定之上量添加五。本部議得,山路脚錢一十二兩,平川一十兩,雖是在先已定通例,却緣比年諸物湧貴,遞運類數止循舊例,實是虧民。參詳除大都至上都並五臺脚價外,其餘路分今後應有遞運諸物水脚價錢,比附行省所擬,上水添作一兩,下水止依舊例六錢,旱脚山路作一十五兩,平川一十二兩,於不以是何錢內隨帥 【 帥字疑誤。《元典章》同上揭相類文字作即。】 放支相應。奉都堂鈞旨,運送兵部照勘明白,議擬通例連呈。奉此。照得至元二十五年四月,本部與戶部講究定各都 【 都字疑誤。同上揭相類文字作路。】 應起諸物,千斤百里,平川支中統鈔一十兩,山路一十二兩,水路六錢。又於大都路倒除水脚卷內照得,千斤百里,下水支鈔七錢,上水八錢。為不見幾年分定例,行據大都路備通州申,官顧水脚,於大德三年,為江西省鈔本和顧到水脚價例,係蒙省委倒除官定擬到,上水八錢,下水七錢,到今依此例和顧,外據和顧水脚,即與官顧例同。旱路平川和顧脚價錢二十兩,山路和顧運五臺帖貨,擬支鈔三十六兩,開申乞照驗。及照得元貞二年六月,承奉中書省劄付,江浙省備杭州路申,約量定擬裏河千斤百里,支中統鈔六錢,外江上水七錢,下水六錢,移咨本省,更為可否相應,依上施行。又照得大德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承奉中書省劄付,本部呈高唐州申,遞運官物,差撥百姓車牛生受。都省議得:起運官物,已有定例程限,今後各處行省應起諸物,趁河水通流分運起遣。若遇河水凍結地面,官司將緊用細物,秤盤實有斤重,官為兩平和顧快便脚力,直至前路總管府交割。合該脚價,於本路不以是何係官錢內即便應付等事。除外仰遍行合屬,依上施行。奉此。除遵依外,今奉前因,本部議得:遞運脚力,若從諸路兩平和顧,先行放支脚價,慮恐各路為無定例,冐破官錢,將來倒除,倘有爭懸,各言彼處體例如此,似難關防。以此參詳,除大都至上都並五臺脚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里中統鈔為則,量添旱脚山路作一十五兩,平川一十二兩;江南腹裏河道水脚,上水作八錢,下水七錢;江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驗實有斤重,於不以是何官錢內即便放支和顧遞運相應具呈。照詳得此,都省議得:除下水脚價擬依舊例六錢外,餘准部擬,除外咨請照驗,依上施行。

  大德六年七月日,袁州路奉江西行省劄付,據南康路申,准饒州路關,准信州路關,准衢州路關,照得大德五年十二月初二日,據常山水步站申,有福建閩慶南劔汀泉饒信等路起解金銀段疋等項綱運從本路經過,或三扛五扛,先差長押官並庫官庫子管押,續後或兩次三次又差庫官庫子人等管押,根趕元委長押官,並要站船裝載。每長押官庫官庫子人等,依准前路文字,不問五扛之上,十扛之下,例要遞運船一隻,站船二隻。今後起解物件,如四扛之上,十扛之下,莫若令所委人員就坐遞運船隻,免用站船。四扛之下,所委人就坐站船,免用遞運船隻。如此似望兩得其便。乞照詳得此,申覆通政院照詳。去後,大德六年四月初四日,承奉通政院劄付,該准申施行。奉此。關請依奉通政院劄付事理施行。准此申,乞照驗省府,仰依上施行。【 (《永樂大典》卷一五九五○,葉一七下—一九上)】

  ●大元通制(節文)

  說明:此件錄自陳元靚編《事林廣記》(題名全稱為《新編纂圖增類羣書類要事林廣記》)別集卷三《刑法類》,元至順(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時期的西園精舍刊本,未見異文。從標題及內容看,此件當係《大元通制》節略文字。原文不協之處,據《通制條格》、《元典章》和《元史》相關文字勘正,並出校記。

  五刑

  獄具

  取受贓賄

  十惡條令  惡條令

  諸條格

  ○五刑

  笞刑  一十下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  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  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  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  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 五年,决一百七下。

  【 諸犯罪人,年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篤廢殘疾不任責者,每杖一下贖至元鈔貳佰文。】

  流刑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死刑  絞刑。  斬刑。

  ○獄具

  笞杖  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

  杖   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

  訊囚杖 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

  【 杖皆削去節目,用荊柴條為之,各長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膠諸物裝釘。應决者,並用小頭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訊罪囚,臀腿分受。】

  枷   各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乾木為之,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  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闊三寸,厚一寸。

  铁鎖  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鐶重三斤。

  有司决斷定例  五十七以下司縣斷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斷决,一百七以下各路總管府斷决。應輕重罪囚,經廉訪司審錄無寃,重刑依例結案,輕罪所屬决斷。

  ○取受贓賄

  枉法  一貫至十貫決四十七下,十貫至廿貫决五十七下,廿貫至五十貫决七十七下,五十貫至一百貫决八十七下,一百貫之上决一百七下 【 決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職制上》與《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諸贓一·取受·贓罪條例》改。】 。

  不枉法 一貫至廿貫四十七下,廿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下,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下,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九十七下,三百貫以上一百七下 【 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一]揭文字改。】 。

  【 已上應官吏,除受勅外,其餘合准吏人科斷。吏人犯贓,終身不叙。無祿之人,減一等科斷。】

  ○十惡條令  惡條令 【 惡條令三字,疑衍。】

  一曰謀反  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過  謂謀[毀] 【 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四曰惡逆  謂毆 【 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 【 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 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採生厭魅者。

  六曰大不敬  謂盜宗祀神御之物,鑾輿御服;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誤封題;御造御寳,犯食禁;御幸舟車,常御之殿不牢固;指斥鑾輿,情理切害,厭呪求媚而涉鑾輿,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 【 此項與[四]揭相應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  謂告言駡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 【 及外祖父母,[四]揭相應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別籍異財,奉養有闕;居父母喪,不丁憂,服內嫁娶,忘哀作樂,釋服從吉;聞父母喪匿不降哀;及詐稱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 【 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賣緦麻以上親屬毆 【 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親屬者。

  九曰不義  謂殺本屬路府州縣官員及受業師傅,又吏卒殺本屬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內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屬及父妾繼母者 【 及父妾繼母者,[四]揭相應文字作「父祖妾及與和者」。】 。

  ○諸條格

  詞訟  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誣告者抵罪反坐。○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麼?兩個月尚遠不見呵,或一個月或四十日不見呵,有勾當的便勾當去者。

  犯姦  諸和姦,無夫婦人,七十七下;有夫婦人,决八十七下。○諸強姦,無夫婦人,决一百七下;有夫婦人,處死。婦人不坐。強姦十歲以上幼女,决一百七下,十歲以下幼女,處死。○主母受財縱妾姦,决四十七下。○夫受財,姦夫姦婦本夫各决八十七下。○翁姦男婦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處死。

  諸強盜  持杖傷人得財,皆處死。持杖不傷人得財,一百七下;不得財,一百七下。不持杖傷人者,處死;不傷人,為首者處死,為從一百七下。因盜行姦,同強盜傷人,斷處死。

  諸竊盜  盜係官物得財,十貫以下决六十七下,十貫之上决七十七下,四十貫之上决八十七下,六十貫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貫之上决一百七下,一百貫之上决一百七下出軍;為從,十貫决六十七下,四十貫至三百貫者各減一等;及窩主知情分贓,減正犯賊徒一等免刺科斷。各以至元鈔為則。 【 以至元鈔為則,原文係夾注小字。】 ○盜常人財,為首得財,十貫以下六十七下,十貫之上决六十七下,四十貫以上决七十七下,六十貫以上决八十七下,八十貫以上决九十七下,一百貫至三百貫决一百七下;為從者,各減一等刺斷。

  掘墳  已發墳塚,開棺槨者,比強盜,殘毀尸首,同傷人論。○子孫發掘祖宗墳塋,盜取財物,貨賣墳地,驗犯輕重斷罪。移尸棄骸,不為祭祀,同惡逆結案。買地人知情,減犯人罪二等;不知情,臨事詳决。賣買祖墳樹木,牙人要罪過。

  放火  凡故燒官舍,比同強盜有人居止,無問大小財物多寡,决一百七下。○燒常人房舍,比同竊盜無人居止,損壞財物及田場積聚之物,免刺驗贓,依例决斷居役,仍各追所燒物價。再犯决配役滿,遷徙千里之外。燒親屬房舍,同凡人論 【 同凡人論,原文係夾注小字。】 。

  毆 【 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下毆字均同。】 詈  凡手足毆人,决二十七下。手足傷,他物傷,各决三十七下。拔髮、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决六十七下。折肋、刃傷、墮胎、眇二目,决七十七下。傷折支體、瞎一目,决八十七下。毀敗陰陽成篤疾,决一百七下。○毆詈親屬、弟妻、兄妻,决二十七下。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决七十七下,離異。弟毆傷兄,八十七下。割斷義男脚筋,决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决一百七下。○姪打折叔脚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江南富戶凌虐 【 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自刑謀害人,决六十七下。○故殺子孫誣賴人,决七十七下。將男女殺害圖賴人,决六十七下。

  人口  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决一百七下。○誘略奴婢,决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决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决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  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鳩歛錢物,聚衆粧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里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决三十七下。○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决五十七下,為從者决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决一十七下。婦人衣男子服神附,决五十七下。

  宰殺  私宰馬牛,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徵至元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决廿七下;坊里正、主首、巷長、局院軍人頭目有失覺察,决五十七下。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决七十七下。

  賭博  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决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决四十七下。攤場錢物沒官。仍於犯人名下均徵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賭飲食者不坐。○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擬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撇捲賊徒即與局騙財物一體事理,擬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  民間聘財,上戶金一兩、銀五兩、綵段六表裏、雜用絹四十疋。○中戶金五錢、銀四兩、綵段四表裏、雜用絹三十匹。○下戶銀三兩、綵段二表裏、雜絹一十五匹。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財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决四十七下;已成者,决五十七下。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別行改嫁。○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奪。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財,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係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婚書明寫聘財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財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將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其彝俗俚語駢儷詞語朦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爭告到官,即同假偽。○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若求娶妾,明立婚書。○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闋之類,其間有故,前後年月併許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並聽離,不還聘財。○諸棄妻犯七出: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竊盜,六妬忌,七惡疾。而有三不去,即不得去:一經持公姑之喪,二娶時賤後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若夫妻不安諧,兩願離棄者,不坐。其犯奸,不用此律。

  田宅  諸典賣田宅,取問房親鄰人。典主違限不批退,决一十七下;違限不酬價,決二十七下。典賣田宅,具情由告給公據,許令成 【 疑成下脫一交字。】 ,賣主買主一同賫契赴官銷照□取承□推收稅石。○聽親隣典主百日內收贖,限外不得爭告,雖過百日,並聽依價收贖。若親隣典主在它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問之限。○欺昧親隣典主故不成交,决四十七下。親隣典主故行刁蹬,取要畫字錢物,取問是實,决二十七下。○正軍貼戶破賣田土,許相由問。○站戶典賣田土,依例許親隣典主成交。○年幼因飢饉同祖母賣訖田土,斷付賣主。○站戶消乏賣訖田土,先行隨地收稅。○軍人消乏賣地土,軍官奧魯官根底與文字貨賣。

  債負  諸借取錢債,每鈔一兩,月息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若有已還之數,准算。如已還訖一本一息者,雖經倒換文契,並不准,使當官追毀,債主不得將少債人私下監收,拖拽人口頭疋。○軍官私債照依通例取息。○軍官多取軍人息錢,越例取息當留人口,各决三十七下。○軍官將百姓枷徵私債,决二十七下。○舉借谷粟,依鄉原例,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應解典金銀諸物,二周歲下架。○誤典賊贓,只宜取索,不可致罪。

  戶絕承繼  戶絕女幼,官為知在,候長召嫁,繼戶當差。○寡婦無子,承夫分。○兄弟另籍,許令承繼。○同戶另居,姪許令承繼。○戶絕田產,同宗弟姪雖係軍民另籍,許令承繼。○若有戶絕,別無承繼之人,謂子姪弟兄之類,其田宅、浮財、人口、頭疋,盡數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所收子粒等物,通立文簿,申報上司。若拋下男女,十歲以下,付親屬可托者撫養,度其所需支給。雖有母招後夫,或携以適人者,其財產亦官為知數,如或嫁娶,或年十五,盡數給還。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賣田宅人口,放賤為良。若須合典賣者,經所屬陳告,勘當得實,方許交易。○婦人夫亡,服闋守志者,從其所願。若志節卓異,無可養贍,官為給糧存恤。如果家貧不能終制,不在此限。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拋下事產,可以養贍,不守婦節,輙就夫家再行招婿,破蕩前夫家私,甚犯風化。今後有犯,如未終制,本婦、後夫、媒合、保見人等,比依服內成親例,一體斷罪。若已服闋者,量事輕重科决,並聽離異,仍追破費前夫家業給主,元下財錢沒官。

  官員公服品級  諸公服,文武官同。五品以上並紫羅服,六品七品緋羅服,八品九品綠羅服。俱紅鞓偏帶,一品玉帶,二品花犀帶,三品四品荔枝金帶,五品以下至九品並烏犀角帶。○授省劄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典吏、儒醫學教諭、學正、學錄、站務官,並檀褐羅窄袖衫,烏角束帶,舒脚幞頭;禮生於見設司吏內委差一員,穿茶褐羅窄袖衫,黑角束帶,舒脚幞頭。

  官民服色  職官,一品二品三品服渾金花、金■〈衤答〉子,四品五品金袖襴,六品七品六花,八品九品四朵花。命婦服渾金、金褡子、銷金並金紗答子,一品至五品首飾金珠寶玉,六品至九品許用金,惟耳環許珠玉。諸職官致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叙,與庶人同。○職官車輿等不用龍鳳文并帳幙不用赭黃外,一品二品三品車輿間金,粧飾銀螭頭、綉帶、青幔,鞍轡飾以金,器皿用金玉。四品五品用刺綉紗羅帳幙,車輿素獅頭、綉帶、青幔,鞍轡飾以銀,酒器臺盞用金,餘用銀。六品以下用素紗羅帳幙,車輿素雲頭、素帶、青幔,臺盞鍍金,餘用銀。○庶人男女除不得用銷金並赭黃,並笠帽不許用金玉,靴不得裁製花樣,許服暗花紵 【 紵,原文作紸,據《通制條格》卷九《衣服·服色》相應文字改,見本叢刊點校本第一三六頁。】 絲紬綾羅毛毳。首飾用翠毛、金釵篦一事,耳環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酒器 【 器下當脫用或許用。參見[一七]揭相應文字。】 銀壺瓶、臺盞、盂旋,餘皆禁止。

  流官封贈等第  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郡夫人。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封郡 【 原文郡下顯衍一郡字,今刪。參見《元史》卷八十四《選舉志四》,頁二一一五。】 君。正從五品封贈父母,爵正縣子,勳驍騎尉,從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爵用散官,母恭人。正從七品父用散官,母妻並宜人。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歿,繼室亦止封一人。婦人因夫子得封,不許再嫁。失節婦人,不得封贈。

  居官丁憂例  諸職官不奔父母喪,决四十七下,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用,標附過名。○官吏不奔父喪,遇革除名不叙。詐稱母亡奔喪,職官遇革不叙。官吏父母喪亡,丁憂終制,實二十七個月,方許叙仕。○官吏丁憂,籍記先令詮註。○凡居父母喪,宴飲、婚姻、作樂,皆非孝道。除蒙古色目人宜從本俗,餘違治罪。

  官民墳地禁限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以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觀各三十步。若地內安坑墳塋,並免稅賦。

  品官葬儀  一品用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石羊各二事。二品三品用石人、石柱、石虎、石羊各二事。四品五品用石人、石虎、石羊各二事。

  停柩不葬  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刑部呈:徐勝傅陳言,江南風俗,但有親喪,故將尸棺經年暴露,不肯埋葬,合准禁治。都省准呈。

  官民儀禮  諸公筵不得令女人及無官人預坐。

  諸色迴避  應諸人姓名,並合迴避古王、周公、孔子名諱。若同音及複名單名復犯者,不在此限。諸人犯官稱及龍字,其書簡內不得用萬福等字,及銘旌牌上不許雕刊皇考妣字樣。諸軍民公吏在途遇職官,須用下馬迴避。諸行路街道,皆須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

  民俗雜禁  諸民間並不得祈賽迎引土神,及用龍鳳旗幟、真兵仗儀從等。○市肆不得織造貨賣紕薄窄短段疋裏絹鹽絲藥綿稀疎狹布,違犯之人,决五十七下,其物沒官。止理見發之家。○行戶人等不得私造斛斗秤尺,違犯之人,决五十七下。止坐見發之家。

  禁斷紅門  除寺觀、五嶽、四瀆、孔子廟許紅門外,餘並禁斷。